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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e Rudolf谈文化与人权

德国人权研究所所长谈公民行动与人权。

18.03.2013
© Jakob Hinrichs

人权约束国家 -- 国家必须自己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不受私人行为的伤害,建立充分实现权利和发挥有效法律保护的体制。但是,光有法律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它指出问题,督促遵守人权;还需要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

在德国,法律人权保障的标杆很高。德国批准了联合国9个重要的人权条约中的8个。它定期向联合国条约委员会呈交报告。到目前为止,仅有一条(总共有21条申诉)个人申诉在条约委员会中获得成功。此外,德国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EMRK),承认个人申诉。自1959年起,对德国的申诉共有18000项,其中仅有不到100项在欧洲人权法院(EGMR)申诉成功。当然,即使在德国也仍然有很强的人权行动需求。联合国事务委员会、联合国特别新闻报道、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UPR)以及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建议书就证明了这一点。在反复提到的人权问题中,反抗种族主义首当其冲。必须找出种族主义的新形式,因为以所谓的性格遗传作为借口的种族主义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将人分类,并按照宗教、文化或者民族笼统地给他们赋予特有的性格,因而认为“其他”人和“我们”不能共同生活一起。在移民方面的问题就是,驱逐关押时间长和对待未成年难民的方式,两者在国际上引起了担忧。存在的问题还有:遣送被宽限的外国人返回本国,或者当有人在第三方国家受到迫害、歧视、饥饿和无家可归的威胁,他们需要被转移到德国。

人口贩卖和奴隶的现代形式也是较新的议题。人权不光要求惩罚罪犯,而且要把当事人放在中心位置。包括给予当事人进行医疗和心理治疗的居留权以及保护罪犯免受打击报复。受害人必须能够切实实现他们在报酬和赔偿方面的要求。贫困人口的教育、生活状况和妇女歧视也在问题之列。学生上学受制于父母的社会阶层也受到谴责,这类结构性歧视一般在有移民背景的小孩身上特别明显。男女薪金差异和女性在领导位置的缺失也早已为人诟病。

人权文化只会在一个清醒的公民社会产生,在这样的社会里,国家和社会的相关责任者会指出弊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德国在人权领域就具备这样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很多组织联合成立各种总会。移民和残疾人的自助组织也越来越视自己为人权组织。他们都参与到国际监督程序和国家间人权政策讨论中。在国际层面,德国市民社会通过在单个联合人权合约的监控程序的框架下平行提交报告来发挥自己的作用。他们让具监督作用的联合国事务委员会批判性地阅读政府提交的报告,为他们解释其中的矛盾之处,提交针对具体问题的建议书。而实施以充分实现人权为目的建议书的责任在国家本身。政治行为体往往有其他的重点。所以1994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呼吁所有国家在本国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以保护和促进人权。德国在2001年实现了这一点:联邦议会一致通过决议,成立德国人权研究所。没有公民社会的努力是做不到这些的。关键的推动力来自人权论坛,这是德国一个非政府组织网络。

德国人权研究所通过提供政策咨询、人权教育、信息、记录、应用研究、司法程序的表态以及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促进人权而做出贡献。它让国家和公民社会团结在一起,以便讨论如何实施国际委员会建议书事宜。这使得德国的政策向人权看齐。至此圆了一个圈:人权需要公民社会,而两者都需要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Beate Rudolf教授博士从2010年起担任德国人权研究所所长。之前她在柏林自由大学公法和平等权利方向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