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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体系是中国的参照”

近30年来,德国和中国在司法领域密切合作,德中法律合作项目的项目主管Jörg Binding谈这一项目及其具体进步。

13.01.2016
© McPHOTO/picture alliance - Recht

中国经济和社会正经历着巨大的转型过程,1949年以后毛泽东时期的中国存在司法真空地带,共和国成立之初,所有法律都服从于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1966年至1976年的文革加剧了这一法律缺失的状况,法律界人士缺乏专业培训。因此,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彻底重建了法律秩序,当时的重点当然在于快速制定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快速出台,法庭在选择法官的问题上没有什么余地。

要进一步发展,中国就需要法律安全,因为法律安全是投资、从而也是运转良好的经济的核心前提。要进一步发展,中国就需要法律安全,因为法律安全是投资、从而也是运转良好的经济的核心前提。法律安全不仅要求有一种可信的、清晰的法律秩序,也要求有真正的法律实施和有效法律保护的保障。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自1978年以来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旧有许多法律有待完善,不少法庭的法律保护程序还难以预见。

2000年,中德双方签署了《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中德法治国家对话),为两国在司法领域相互关系的发展与深化奠定了重要基础,而这一对话也包括人权方面的对话。这一对话的协调机构在德国方面是联邦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BMJV),中国方面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在专业层面上,法治国家对话主要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承担。德中法律合作的目标是支持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自1986年起,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就已经受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委托,为中国政府提供法律体系改革方面的咨询。对于当前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对话(法治国家对话),中德双方都赋予其重要意义。这一对话的一个核心部分是每年举行的部长级法律研讨会。GIZ(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也定期派出专家为该研讨会做出持久贡献。

在中国法学和立法中,法律比较的作用明显超过德国,而除了美国法律体系以外,德国的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来说也是重要的参照,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对于一切属于德国的东西都十分推崇,从足球、汽车制造的工程技艺到哲学、古典音乐和现代设计,“德国制造”都享有良好声誉,德国法律同样如此。德国法律同样如此。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整个东亚,现代法律基本上都是对西方、尤其是德国法律的接受。

具体而言,我们持续与10到15个中国机构伙伴合作,咨询范围十分广泛,面向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立法方面,我们尤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合作,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小组制定许多重要法律,另一个重要的伙伴是国务院法制办。行政领域的伙伴例如有商务部、在经济问题上大权在握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专利局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法律保护领域,我们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家法官学院密切合作。此外,我们还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机构开展共同项目。

我们为中国伙伴机构提供一系列内容各异的服务,如提供德国法律和司法判决的译文,撰写法律问题鉴定报告,供我们的伙伴机构在立法或执法过程中运用。我们邀请来自学界和实践领域的德国专家举办研讨会,主题一般涉及对于我们的伙伴机构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果我们的伙伴机构希望到当地了解德国的法律体系,我们也组织专业考察旅行。由于个人关系对构建相互理解和信任具有最重要的意义,我们也组织法官和律师进行交流,已经有数百人参加了这一活动。

在许多领域,德国提供的方案和推荐意见都已经汇入中国的法律当中,例如在2007年的《物权法》当中就包含了我们的专业意见,我们尝试加强所有权的保护。我们提供的咨询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以及2014年的《劳动安全法》当中也包含十分广泛。我们在这里尝试确保在雇主和雇员利益之间实现社会伙伴关系的平衡。这些法律都可圈可点。如今的挑战在于执行方面。
 
2007年的《反垄断法》也走出了重要一步,一定程度上由于我们提供的咨询,该法律基本向德国和欧洲的《卡特尔法》看齐。我们也密集参与了2009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制订,并支持中国政府起草20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回顾40年前的司法真空地带,中国现在已取得了许多进步。近年来出台的许多法律都完全不输于欧洲法律,但是往往在法律文本的内部还缺乏相互协调。以民法为例,中国在40年时间里创立了民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但其内部却缺乏系统性,由此产生评价上的矛盾和法律上的不安全。由此,中国政府计划汇集这些部分的内容创立统一的民法典,我们通过提供咨询积极参与其中。  
 
在其他法律中的执行力度也不足。《反垄断法》原则上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是其执行往往难以预见,在这里,行政机构必须学会通过连贯性和透明度,通过改善论证实践以及通过制定方针政策来改善自身的决策,获得信任。《知识产权法》和《环境法》在这方面也存在同样问题。
 
最后,十分重要的是要改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能够运用法律的好法官,好的法律又能有何用?由此,司法体制必须职业化,我们在此积极通过开设课程,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我们非常看重法律条文的方法运用。但是,也必须加强法律诠释的独立性。因此,我们通过咨询活动,支持中国政府修订《法庭组织法》。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不会成为德国《基本法》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当然,中国可以通过更好的法律以及更好地实施法律以及对有效法律保护的保障,创造可预见的法治国家结构,这对于中国、对于我们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