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主目录

出于历史教训保护被迫害者

“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员享有避难权”,1949年起就被写入德国《基本法》。如今日益需要订立跨国法规。

30.12.2015

一个寻求保护,另一个可以提供保护。或者说一个要求保护,另一个必须提供保护?避难是恩赐?还是权利?逃往欧洲的人数迅速增加,迫使我们澄清这些问题。这个话题涉及每一个人。逃亡者的命运明天也许就会轮到那些今天收容他们的人。

逃亡和驱逐是各民族和各国历史的一部分,不过,在今天,难民和收容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历史上不一样,变得更为复杂。避难权一度被视为主权诸侯国的慷慨之举,获得它的人就免于被“Sylon”,这词在古希腊语中是抢劫、掠夺的意思。埃及人也给予可能的受害者以庇护,小亚细亚的赫梯人也一样。《旧约》中说,摩西应当选择“自由城市”作为逃亡地,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地那找到了庇护所。

寺庙、教堂、修道院,这些场所指向避难的宗教基础,作为上帝对抗尘世统治的权力。同时,历史上的避难权为案犯提供庇护,保护罪犯免受血债血偿的后果,使法庭审讯成为可能,这是迈向近代的很早一步。

如今人们谈论的不是抢劫与掠夺,而是迫害和威胁。尽管如此,避难还是保留了刑事政策的成分:通过火车和蒸汽船,社会流动性加大,罪犯更易于逃亡国外。谁应当被收容,谁应当被引渡,这些必须制订规定。决定着如今关于避难争辩内容的跨国背景,对国与国之间以及跨国解决方案的需求,这些问题早在欧盟创立前就已存在很长时间了。

尽管如此,直到发生了种族屠杀、纳粹恐怖行径和严酷战争的20世纪到来,避难这个问题当中的人权和个人权利的一面才展现开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全球性灾难使得数百万人无家可归,许多需要帮助的人们无法得到收容,这一惨痛的事实反映到了德国《基本法》相应条文形成的过程中。寻求庇护的人们应当永远不再被抛回到哀求者的地位。因此,“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员享有避难权”,自1949年起就被写入《基本法》。对这一表述争执了很长时间。难道不必更准确地界定谁真的遭受迫害了吗?

最终通过的是社民党政治家Carlo Schmid(卡洛·施密德)建议的自由主义立场,原则上意味着避难的传统特性,意味着国家慷慨行为之下的保护。针对这一权利被滥用的危险,Schmid的反驳成为传奇:如果想要慷慨,必须冒弄错对象之风险。

将避难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文字确立下来,这在世界上是少见的。而德国现代避难权从一开始就接受了可能出错的问题。联邦德国日益成为社会福利国家,允许避难申请者拥有入境权和临时的居留权,因此,当20世纪70、80年代避难申请数量上升而认可率保持不变之时,相关的讨论增多。1993年,联邦议院以必要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同意修改《基本法》,相关措辞得以保留,但有限制 “安全第三国”的方案:那些来自事实上对其不构成危险国家的人,可以对其避难申请不加审核就予以拒绝。

 

这就是所谓的《避难妥协法》,它至今仍受到批评,不仅是因为与保护权的人道要求相抵触,而且也存在避难权与人的尊严不受侵犯之间关系的问题。后者是《基本法》第1条所保障的。联邦宪法法院做出的裁决符合德国联邦议会的理解,宣布这些修改符合宪法。法院认为,避难基本权利虽然有人的尊严方面的含义,但这不能阻止立法者在愿意的情况下取消这一权利。

各国避难法的设计汇集成国际法和欧洲法的上层建筑,其核心是日内瓦难民公约,它禁止将受迫害者遣返迫害国。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禁止将受迫害者遣返有酷刑威胁的国家。但主要是欧盟在2004年通过海牙计划,推动建设共同避难体系,除了各项难民保护的最低标准指导原则之外,一个标志性的规定是都柏林程序,它规定要确保每份避难申请内容只由难民首先入境的欧盟国家审核。

显然,当前的难民和移民潮使都柏林程序摇摇欲坠。同时,欧盟各国有义务为在祖国遭受危害威胁的人们提供保护。欧洲,这个自由迁徙的联盟,现在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是,它想有多慷慨,未来它的边界在哪里。最终避难申请者所获保护和提供帮助的范围可能会有调整。是否需要达成一种新的、也许触及到宪法的《避难妥协法》,这还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