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主目录

《基本法》70年

1949年5月8日《基本法》的通过标志着德国的新开始。

15.04.2019
picture-alliance/ZB - Basic Law
Dani Karavan: „Grundgesetz 49“, Berlin © picture-alliance/ZB - Basic Law

1949年5月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由议会委员会通过,并获盟军批准。这是三个西方占领国法国、英国和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交付德国人的任务。《基本法》起初并未打算成为长期有效的宪法,因为当时人们对于苏联占领区不久能与其他西方占领区统一抱有很大希望。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状况还延续了40多年。

1948年8月10日至23日,首先在巴伐利亚的赫伦基姆湖岛上举行了首次制宪大会,奠定了基调,即应有一个强势的联邦政府;不实行全民公决;吸取过去的教训,国家元首只应拥有有限的权力。而后,《基本法》的缔造者们于1948年9月1日聚首波恩。《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11个联邦州的州长授权成立,成员为选举出的各州议会议员,其中多数是法律工作者或官员。65名成员中仅4名女性。

从纳粹统治中吸取的反极权主义教训

当时最重要的目标是吸取魏玛共和国和纳粹极权统治的教训。因此确立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由此确定每个人、尤其是每个公民面对国家机关拥有何种权利。其中包括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言论与新闻自由及信仰自由等。在波恩,计划中三个月的协商期延长到了九个月,直至议会委员会最终通过新的《基本法》。“今天是5月8日。也就是说在全面战争以全面失败告终后已过去了四年”,时任议会委员会成员、后来担任联邦外长的Heinrich von Brentano(亨利希·冯·布伦塔诺)在面向委员会的一次演讲中阐明了此举的历史意义:“而四年后的今天,我们在这里,齐聚波恩,为一个新的、更好的国家的基础进行协商,做出表决。”

41年后,在柏林墙倒塌、德国重新统一的1990年10月3日,《基本法》成为了整个德国的宪法。

www.bundestag.de

 

© www.deutschland.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