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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书信秘密

法学专业学生Pauline Gigh:即便是在数字通讯时代也要确保思想自由。

Pauline Gihr, 16.05.2019
Pauline Gihr正就读法学专业
Pauline Gihr正就读法学专业 © privat

老实说,《基本法》第10条并不是我最青睐的基本权利--其他权利自发地对我有更大的吸引力。这也许是因为互联网或者我们正在经历的通讯革命:这使得“书信秘密”这个词显得很过时,并且对于我确实也不是那么触手可及。因此,为了明白第10条并没有失去任何重要性,我们需要再看一眼这一条款,即使今天的世界已全然不同。

书信秘密以及邮政、电讯秘密不可侵犯。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0条

从纯法律视角,这个问题很明确:两人或者多人进行通讯时,通讯内容的机密性以及进一步相关的情况均受到保护。只有在特殊的法律允许干预的情况下,国家才可能违反此保密规定。

对于这项基本权利,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在年轻的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缔造者就已经如此重视对信息传送这种小事的保护。最终,这保障了隐私,第13条(“住所不得侵犯”)也是如此。 这为个人提供了实实在在的自由。自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个人的消息一旦被系统地阅读或监听,我们发送任何邮件都会觉得被监控。因为通过通讯我们不仅传播信息,也分享观点以及表达情感。因此,通讯是非常私人的,甚至是私密的,这需要借助一切手段予以保护,以防国家的审查,特别是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消息、视频聊天以及其他通讯服务的时代。

在电子邮件与短信的时代,必须保护通讯以防国家的审查。
Pauline Gihr

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上对私密通讯以及公共通讯进行严格区分:我们在InstagramFacebook上发布的东西纯粹是自我展现,这是准公共的,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相反,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发送的信息属于私人性质,因此值得保护,就如邮局运送的信件一般。为此,不管存在何种技术革新,立法者必须履行与70年前相同的任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0条:书信秘密
 

(1)书信秘密以及邮政、电讯秘密不可侵犯。

(2)此项权利只能根据法律予以限制。此种限制有利于保护联邦或州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保障联邦和州的生存或安全时,法律可规定不将此项限制告知受限制人,由议会指定机构和辅助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以取代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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